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安徽三联学院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3.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4.学业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修业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而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2次以上(含2次);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4.未取得毕业资格;
5.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
6.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第五条第2款、第3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期间,确有突出表现,毕业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3.0;
修业期间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七条 对已经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五条第5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可在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应课程后参加考试,获得学分绩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毕业审核为结业的毕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前,由本人申请可延长学习年限,编入下一年级跟班学习或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应课程后参加考试,课程考试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填写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各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表决通过的决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辅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按照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级本科生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三联院教字〔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