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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10-29   来源:信息公开   点击:1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安徽三联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按学校有关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具有正常学习和生活能力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和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2年,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每学年注册一次)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规定费用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培养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七条  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所有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因重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由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缓考。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0”分计。

 (二)对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计。

 (三)对于“旷考”“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成绩登记时除按“0”分记载外,还需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五)“旷考”者不给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由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和阅卷教师共同完成试卷查阅,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对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和考查课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课程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安排学习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所在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条件和程序按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学校转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1年,累计不超过4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所产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休学时不迁出学校;  

 5.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手续离校(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6.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一)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具有正常学习和生活能力,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计划规定课程的;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含服兵役和休学创业);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退学程序:

 1.如属自愿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告。

 2.如属其它类型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告。

 3.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告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园网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三)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离校。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六)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资格审核

 学校、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领导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毕业资格,严格把控学生毕业标准,严格核对毕业生学籍信息,做好存疑身份复核,复核学生档案材料、身份户籍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毕业

 在籍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课程考试及格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审分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学位证书。

 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业生也可在结业离校前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者视为同意结业,作结业处理。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及以上,准予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肄业生也可在肄业离校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者视为同意肄业。

 第二十九条  证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三)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四)学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三联院教字〔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