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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三联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和运作,加强资产管理,有效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资产科目者,即学校拥有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归口财务处,实物资产归口管理二级单位为总务处、教务处、图书馆等。
第四条 各类实物资产(除现金资产外)应办理财产保险。
第五条 定期组织各类资产的盘点,资产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如人员编制许可,应采取轮岗制。
第七条 本资产管理制度由现金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盘点清查制度、资产损失处理制度等构成。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第九条 事业和经营业务收入现金、银行票据要适时存入学校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 事业和经营业务支出,原则上一律使用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需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第十四条 银行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及时清理注销。
第十五条 对于支票的管理要做到批准、签发、印鉴三分开。
第十六条 不准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十七条 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月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八条 每月末,由主办会计与出纳共同盘点库存现金,并做盘点记录备案,发现帐实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报单位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三章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物资采购及仓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节所称物资指各类外购材料(日常办公用品、汽油、校园卡、五金用品、药品等)。
第二十条 采购计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安徽三联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验收入库
1.采购员将物资送交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查收实物,并开具入库单。
2.采购部门将发票报请校领导签字后,连同入库单交财务入账。
3.办理入库手续后,所发生的一切物资短缺、变质、变形、霉烂等问题,均由仓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报请处理;如因人为因素,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料出库
1.物资出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按规定填制出库单,并按审批制度完成审批手续。
2.发生出库业务,库管员应立即记录账薄,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3.库管员应严格按先办出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
第二节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1000元的实物资产,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 如需添置低值易耗品,经办人应按审批流程办理申购手续,并及时送交采购部门统一购买。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具体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执行。
第三节 教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材订购、领用按照《教材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节 废品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节所指废品范围:指日常使用中产生的废旧玻璃、废旧包装物、硒鼓等已无利用价值的消耗品。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搜集的各种废品,送交总务处统一处理。总务处在收到各二级单位送到的废旧物品时,应作登记,注明品名、数量签收。各种废品定期由总务处提出处理报告,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种废旧物料的处理收入,要及时上交财务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土地、房产及仪器设备等享有法人财产权,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账;总务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封存、调拨、处理等事项,并做好辅助账簿及卡片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是教学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构筑物的使用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其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统筹管理,发挥存量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用;对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节 购 建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或教学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先提出申请,说明购置的原因和理由,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原则必须是本年度预算内的己列支的项目方可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部门收到报告,根据先调剂后采购的原则,再决定是否购置。
第三十六条 新资产购入后,应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资产验收及入库手续,内容包括质量、数量、使用管理单位联合验收签字等,并按资产类型及时编号,贴上标签。
第三十七条 采购部门将发票报请校领导签字后,连同验收单和相关资料交财务销账。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的购建,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节 购入后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账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
1.入账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所进行的登记。当发生固定资产入账登记事项时,应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一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凭证),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使用单位变更、管理人员变动等内部管理事项发生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当发生固定资产变更登记事项时,应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 “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依据“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表”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原使用单位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单位予以登记。
3.注销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拆除、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时所进行的登记。当发生固定资产注销登记事项时,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
4.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帐登记、注销登记、凡涉及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处管辖范围的,有关手续必须先经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工作
1.根据报告、发票、验收单做购置账务处理;
2.月终将汇总的固定资产变动清单,交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总务资产管理单位工作
1.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清单,与验收单进行校对,将卡片按固定资产名称进行分类管理;
2.根据验收单和卡片号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单位或个人使用明细账;
3.月末编制报表报财务部门(新增和变动部分)。
第五节 人员变动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员工因辞职或内部调动等必须到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1.对于离校的员工,其个人领用的物品必须如数退回资产管理单位。
2.对于内部调动的员工,其个人领用的物品,如随其调入新的单位,应到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不随其调入新单位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节 使用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财务处、总务处与各二级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除财务处、总务处建账之外,各二级单位须建立资产使用明细账,即各二级单位领用资产后必须由各二级单位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或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各二级单位或个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如遇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进行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有损坏或丢失,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主要领导。逾期不报告,不及时处理的,将追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资产盘点清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指教材、各类工具用品、药品、校园卡等。
2.财务盘点: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
3.财产盘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七条 盘点方式
1.年终盘点。存货:由总务处或教材科会同财务处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盘点一次。财务:由财务处自行盘点。财产:由总务处或图书馆会同财务处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盘点一次。
2.月末盘点。由保管部门于每月末自行盘点。
3.专项盘点。由总务处或财务处书面通知保管单位负责人,会同保管人,做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十八条 盘点实施
1.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
2.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表汇总编制盘点汇总表,一式两份,各自存一份,备日后查核。
3.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物资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4.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处理
1.二级单位应依盘存汇总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填列差异原因,送交财务处审核后,呈单位负责人签核,各二级单位凭签核过的盘点报告做相应处理。
2.盘点期间发现帐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应在盘点报告中列示并及时纠正。
3.盘点发现短缺、毁损者,应理清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善导致的,责任人应按价赔偿;因人为因素擅自转移、拨借或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应视情节严重追加处罚;因自然损溢或计量误差导致的,勿需赔偿。
4.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五十条 资产清查
1.学校应于暑期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活动由财务处制定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二级单位配合。
2.各类有形资产按上述盘点要求进行清查。
3.各类债权、债务及投资也应比照有形资产进行清查,由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
4.所有盘点(清查)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期间应停止资产的进出及移动。所有盘点(清查)原始资料应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及归口管理单位各存一份。
5.资产清查完毕,应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报校领导审核。财务处做好账务处理,相关二级单位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 资产损失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资产损失是指实际发生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五十二条 坏账损失是指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
第五十三条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有关责任单位审定结果确认。
第五十四条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损失资产净值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学校及有关责任单位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事实、原因和处理意见,财务处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2.损失资产净值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须报审计部门审计,提出结案意见,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六条 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相应二级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三联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三联院财字〔2009〕4号,2014年12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