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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章程

2023-10-10   来源:信息公开   点击:446

20225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三联学院(简称“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四条  名称:安徽三联学院

第五条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47号

第三章  性  质

第六条  学校是由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七条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200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至2012年在校生规模达7500人。

第五章  办学层次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同时根据社会的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

第九条  学制:本科四年。

第六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条  根据安徽省及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努力建成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兼有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委派的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等九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设董事长一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设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校长助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变更举办者;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监事会,由举办者依法委派的代表等三人组成。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领导监事会工作,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时应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检查学校财务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行政机构组成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当其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期满可以连聘。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学校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常务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二级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二人。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等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章  共青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定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并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与国内外校际间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从优。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并按规定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不得招收任何没有学籍的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投资、办学收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六章  回  报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事由: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自行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审批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一)本章程可根据学校发展实际进行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经董事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核准机关核准后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