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名额分配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名额指标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下达我校的名额指标,并结合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年资助金额为4000元,二档年资助金额为3000元,三档年资助金额为2000元。
第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4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校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填交《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对各班上报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本二级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按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确定指标,提出初审意见及资助档次,将《安徽三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校评审办公室。校评审办公室收集汇总复核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所获资助资格,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三联院学字〔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