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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23-10-17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26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三联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规模确定,教职工规模在201-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30%;教职工规模在1001-3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15%。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本单位发挥骨干作用;
(二)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有主人翁责任感,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三)关心和热爱教代会、工会工作,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能够积极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二)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女性、青年、工勤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
(三)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以基层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名额比例2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二)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三)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退休、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或解除聘用关系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工会和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执委会委员进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条 每次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执委会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经执委会研究,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或执委会听取意见、讨论通过或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议案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或征求意见。
需要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或委员的充分讨论且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凡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征集代表提案。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通过提案工作组审核进行立案。审核的内容包括:案由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提案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将提案送校领导批阅转承办部门(单位)处理,重要的提案可由学校党政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承办部门(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2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为了鼓励教代会代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渠道作用,教代会每年对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在各代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秘书各一名。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会议;
(三)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9日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三联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