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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包保责任制暂行规定

2017-09-01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3544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建立完善、稳固的安全稳定工作保障体系和严密、顺畅的工作机制,保障校园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教育、防范,全校上下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谐。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党政齐抓,各负其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共同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口包保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加强教育,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教育引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工作措施,减少各类影响安全稳定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标本兼治,重在建设。以日常排查和专项行动为主要方式,坚持常排查、重建设,早发现、治苗头,全面治理各类不安全隐患,将各类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学校及各单位(部门)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增强应急处置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全员参与,内外协作。积极引导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形成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加强与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政府部门的协作,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为保持学校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第三章  体制机制

第六条  完善“校董事会领导,党政群同心协力,各单位(部门)密切协作,上下贯通、责任明确、全员参与、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形成“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责任部门牵头执行,专门班子专项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校长、党委书记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校长是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或领导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学院(部)、处(室)院长、处长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对分管或领导交办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工作网络

第九条  校长、党委书记负责包保学校安全稳定总体工作。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包保各自联系的学院(部)和所分管的处(室)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处(室)院长、处长和所在的党总支书记负责包保学院(部)、处(室)安全稳定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包保本学院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包保本学院教师和教学过程中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员负责包保本班级以及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教师负责包保所授课班级以及学生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传递报送包保

(一)各类信息的上报,由包保责任单位(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时报告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信息的汇总、研判,及时向校党政领导报送有关信息,同时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二)外事活动以及与国内外院校和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事宜的信息收集、报送,由校办负责。

(三)教职工思想动态信息收集、报送,由人事处负责。

(四)校内重要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类等信息收集、报送,由校办(宣传科)负责。

(五)校内治安事件或影响安全稳定的信息,校外涉及师生员工的治安事件或影响安全稳定的信息,社会安全类信息等信息收集、报送,由保卫处负责。

(六)经济财务类信息的收集、报送,由财务处负责。

(七)公共卫生类、疾病防控类、事故及自然灾害类信息收集、报送,由总务处负责。

(八)考试安全类信息的收集、报送,由教务处负责。

(九)综合类信息的收集、报送,由校办负责。

(十)学校其它有关信息收集、报送,由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包保

(一)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纠纷,由党办、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排查化解。

(二)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排查化解。

(三)学生之间、学生家长与学院之间的矛盾纠纷,由学生处和所在系负责排查化解,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协助。

(四)学校与周边、师生员工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保卫处负责排查化解。

(五)各单位(部门)内部矛盾纠纷,由本单位(部门)负责排查化解。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包保

(一)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保卫处牵头负责,同时商请地方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协助排查和综合治理。

(二)校园内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三)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落实。

(四)后勤生活服务设施运营(如水、电、气等重要部位)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五)食品饮食卫生、药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总务处(校医院)负责。

(六)校内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七)学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学生处牵头负责,保卫处、总务处负责协助,各学院(部)、处(室)负责落实。

(八)校舍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基建办负责。

第十六条  校园治安管理包保

(一)归口责任部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开展校园治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校园治安管理体系,完善校园治安管理措施,提高校园治安管理能力,积极做好校园各类治安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校园治安状况信息,提出校园治安管理预警,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校园治安事件,积极开展多方协作,优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并为各单位(部门)做好各自主管范围内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并加强督办等。

(二)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治安管理负责。负责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校园治安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落实内部治安管理措施,增强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处置、报告发生在本单位(部门)内部的各类治安事件。

(三)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办(宣传科)负责协助,在全体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包保

(一)学生军训,由武装部(保卫处)牵头负责,学生处、总务处、各学院负责落实。

(二)学生入学教育,由学生处牵头,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协助,各学院负责落实。

(三)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等工作,由学生处、团委牵头负责,在全校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活动,各学院负责落实本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各学院负责协助和落实。

(五)学生实践教学安全工作,实习实训方面由就业实训处牵头负责,各类实验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各学院负责落实。

(六)学生就业安全工作,由就业实训处牵头负责,各学院负责落实。

(七)校园文化活动安全工作,由团委、保卫处牵头负责,各学院负责协助和落实。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宿管办)牵头负责,保卫处、总务处负责协助,各学院负责落实。

(九)学生个体突发事件由学生处、保卫处牵头负责,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协助。

(十)学校假期等特殊时段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包保

(一)校园网登载内容、向校外各类新闻媒体报送推荐的新闻宣传稿件等信息安全工作,由校办(宣传科)负责。

(二)党务、校务公开等信息安全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

(三)校园网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各单位(部门)负责协助。

(四)国内外有关网站BBS信息的监控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特殊群体的包保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和归口部门负责。

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抓早、抓小、抓苗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教育、预测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

第二十二条  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第二十三条  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前和敏感时期的信息搜集、传递、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校园治安管理、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按照职责范围搜集、研判信息,并包保报送归口责任部门,有关重大信息直接向学校领导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师生员工中,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解决好影响稳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为师生排忧解难。要按照职责范围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做到情况早知道,工作早介入,问题早解决,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对本单位(部门)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领导和归口部门报告。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稳定工作包保责任制考核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按照《安徽三联学院创建“平安校园”工作检查考核评估标准》相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包保工作出现责任事故的,对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学校视其情节程度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联院字〔200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