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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2017-09-01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35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和查处不稳定因素,保证校园和社会稳定,全面实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稳定工作领导,防止各类事故、事件、案件发生,确保学校和本单位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两级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党政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稳定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制的建立

第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把安全稳定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对各级党组织、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校校长以及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稳定的第一负责人,分管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由于不重视安全稳定工作,或者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稳定隐患不及时整改,或对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等。而发生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危及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的事故、事件、案件等,学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追究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一)火险和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修缮质量事故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六)食物中毒事故;

(七)失、泄密事故;

(八)重大政治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游行、示威、打砸抢等);

(九)组织学习、生产、旅游、大型活动等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重大刑事案件和具有影响力的治安事件;

(十一)师生员工有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与之相关活动的;

(十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完善的;

(十三)安全稳定工作表现消极,要求和布置的任务贯彻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事故责任。从责任区分上讲分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其它领导的相应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根据事故、事件、案件性质,损失、影响的大小,分别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年度考核不得参与评优。

(三)予以适量经济处罚(含扣除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须经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党办、人事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联院党字〔200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