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和院(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教职员工应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安全稳定责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校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领导工作。
按照认真排查、坚决整治、巩固成果、杜绝隐患的要求,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定期安全隐患稳定排查,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大活动的专项排查。
第四条 加大重大隐患整治力度。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人员、定时间、定经费。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方案以及监控和应急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隐患信息动态管理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登记,对查出的隐患要科学合理地统计建档,并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员,做好调度统计和分析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排险。
第七条 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密切与公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
第九条 不断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稳定管理。从思想教育工作、基础条件改善、日常安全管理、助学帮困工作、心理健康辅导、就业指导服务、校内信访工作等各个方面着手,注重预防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联院党字〔2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