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校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校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督导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落实校党政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和人事处处长兼任。负责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律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学生遵纪守法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易发问题风险岗位的监管力度。推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六)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九)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具体部署和安排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加强指导、督查、落实;
(二)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处理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对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改正;
(四)领导、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主持研究和认真处理师生来信来访,解决师生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七)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八)带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干部、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发现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并督促整改;
(五)发现分管部门、联系单位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并配合进行查处;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安排,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务、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四)结合本单位工作,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采取措施防控各种廉政风险;
(五)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六)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测评和总结工作,并向校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
(七)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纠正;
(八)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对学校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专项检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四)解决损害师生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五)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师生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情况通报和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中层单位党组织应当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会议报告和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和人事处协助党委行政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联院党字〔20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