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让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生在读专业)的同时,修读本学科门类或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基础上,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并获得我校颁发的学位。
第四条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 辅修及双学位的专业设置
第五条 辅修及双学位的专业由各学院根据已设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提出设置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统一教学管理,开办学院负责实施教学工作。
第三章 辅修及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基本要求
第六条 辅修及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设置。
第七条 辅修及双学位的专业必须保证教学质量,所在学院应根据评教情况,推荐优秀教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八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是利用主修专业的课余时间授课,单独开班。
第九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学习一般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期限最迟截止到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第十条 辅修专业需修满30个学分,完成不少于10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双学位需修满46个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10学分,完成不少于12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 报名及录取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2.取得一年级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
3.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审核及录取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安徽三联学院修读辅修及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开办学院审核盖章后,交学校教务处。
2.教务处按申请学生的成绩绩点择优录取并公示。
3.学生收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到相应学院报到注册;未按期缴纳学费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再予以注册。
4.注册结束后,各学院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单独编班。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课前对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前一学期的主修专业课程进行审核,若有3门课程不及格,则取消其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资格,书面通知学生和开办学院。
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若一学期内有1门辅修或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安排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资格,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和开办学院。
1.辅修或双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同时有2门辅修或双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分,可申请将所修课程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学生,如遇与主修专业相同的课程,可申请以高学分课程免修低学分课程或同学分要求相同的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修及双学位专业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教学,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和考核,考试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开办学院留存,一份交至教务处。学生修读完毕,由教务处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籍档案,一份进入学生档案,一份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完成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写实性的双学位证书;未完成双学位,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及双学位证书可在学校校园网进行查验认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相关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开课前由财务处统一收费。参加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因故中途终止学习,未开课程学费予以退费,已开课程部分(无论成绩合格与否)不予退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级本科生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联院教字〔201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