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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023-10-24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42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造良好的教育及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全面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利用学校或有关机构(组织)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不当信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制作、散发宣传品或散播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等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使用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擅自代表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或者以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或者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根据其违法犯罪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刷单、裸聊、网络赌博,违法违规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涉诈违法犯罪活动,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者,哄抢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撬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或妨碍调查工作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内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行凶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处分:

1.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2.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的;

3.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对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场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吸毒、提供毒品、教唆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通过不同方式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服务及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传阅、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传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传播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不听教育,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擅自在校外租房引发一切事端者,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二)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查询并报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其家长,并比照第二十二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加重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因酗酒引发一切事端者,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校园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明火器具,持有易燃易爆品,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实习、就业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消防设施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或价值较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打砸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十五至十九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处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的,按每天四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九)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态度不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无故旷考或无故将试卷带出考场不交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加重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且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处分及以上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申请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且悔过态度较好可采用通报批评等其他方式予以教育。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确应予以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比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学校行文下发;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下发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要认真审核。

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四)学院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四十三条  具体申诉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申请解除处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安徽三联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三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三联院学字〔202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