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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10-26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3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详述理由并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安徽三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校申诉委向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校申诉委按工作需要设置委员,包括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

第七条  校申诉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综合办、党办、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1名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担任;如有重大事项,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  校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校综合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校综合办委派。

校申诉委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校申诉委日常工作事务。校申诉委办公室受理学生的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直接作出复查结论,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校申诉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校申诉委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申诉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形成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校申诉委受理申诉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校申诉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可以进行询问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校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五)本人签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受理范围或者超过申诉规定期限的;

(二)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己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校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处理或者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校申诉委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七条  校申诉委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校申诉委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校申诉委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四)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校申诉委进行合议;

(八)校申诉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校申诉委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校申诉委委员中如与申诉事件直接有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条  校申诉委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校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申诉委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作出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 校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 复查结论;

  • 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由申诉学生本人签收。申诉人拒不签收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收的,申诉处理经办人要在复查决定书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直接送达复议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对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以及开除学籍的处理、处分决定,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可暂缓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诉。校申诉委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综合办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三联院学字〔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