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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23-10-11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88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三联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编制综合财务计划,有步骤地把各项经费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单位,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校长授权主管学校的财务工作(下同)。

第七条 财务处为全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学校分配的各项经费进行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指标每年应于2月底之前下达。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实行零基预算。各二级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财务状况和来年的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编制综合财务预算。预算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各二级单位编制的预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总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分解的经费指标,做出合理安排和使用计划,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建议学校有关二级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预算的调整。若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财务处编制调整方案,报学校董事会审定。

第十六条 预算的监督。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校长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和安徽省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事业收入。即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课题、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等费用。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房屋出租、设备出借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按现行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各二级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收据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拟收费的二级单位,在收费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同意报请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二条 对本专科生、成教生及其他办学收入,在新生入学前由相关二级单位向财务处提供花名册,由财务处组织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学校预算进行控制,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大宗商品或大批同类商品的购买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关于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对1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学校对工程项目坚持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未经审计部门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付款和报销手续。

(三)工程项目报销时必须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复审并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四)凡是超过学校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业务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学校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严格实行立项管理制度。立项必须有立项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理由、依据、技术要求、施工草图、建设规模、施工用料、项目概算等。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主要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二级单位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现金及银行存款按学校现金及存款管理办法管理。各项应收及预付款财务处应按季度和年度管理,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财务处和有关二级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二级单位写出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核销。对存货各二级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写明原因,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能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报废、转让及清查盘点按相应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校名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权力。

学校的无形资产由有关二级单位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等。

财务处及各二级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结余管理

第四十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转作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九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学校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施票据管理是学校理顺财务关系,规范学校收入,堵塞漏洞,提高学校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应予充分重视。

第四十四条 票据是指财务处在上级地税部门依法购领的收款发票;财务处统一印制内部票据。票据包括:(一)安徽三联学院学生收费专用发票;(二)安徽三联学院收据。这些票据是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严禁使用自制自购的票据,严禁为他人代开和借用票据。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所有票据的购领和印制由财务处负责,并监控使用。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表必须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学校内所有二级单位的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安徽三联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联院字〔201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