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
第三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坚持“六公开”、执行“六不准”。
“六公开”是指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六不准”是指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五条 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一丝不苟。
第六条 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第七条 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第八条 热情接待学生家长来访,处处关心考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解答学生家长询问质疑,虚心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联院字〔2014〕87号)